只需支付200多元,就能将规定的三年保修期延长到六年。如此诱人的“额外保修”合约,着实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然而,记者昨日获悉,浦东新区消保委近期接到多起针对某洗衣机厂家额外保修服务项目的投诉。
“额外保修”难兑现
杜女士2003年购买该厂家洗衣机时,促销人员向她介绍了一种额外保修保养服务项目,只需支付258元就可在保修卡规定的三年保修期外再延长保修期三年,杜女士觉得十分划算,于是购买了这项服务并签署了一份额外保修保养合约。可是到了2007年,杜女士因洗衣机出现故障向该厂家报修后,却被告知,由于她购买的洗衣机现在已经停产,无法提供配件,所以也无法维修,只能退还给她258元,解除这份额外保修保养合约。
对此,杜女士十分气愤,她认为经营者无法履行合约中承诺的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简单的
解约了事。
霸王条款规避责任
在接到多起类似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与该厂家售后服务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调,希望能得到妥善处理。然而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公司内部已有规定,在没有配件、无法维修的情况下,只能退还消费者购买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并解除合约,而且合约上并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所以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这份额外保修保养合约,消保委工作人员仔细阅读了合约中的每一条款,其承诺的“最高可以额外保修三年,免费保养一次”等服务内容,看上去确实十分诱人,也很划算。但是,合约中没有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为经营者逃避责任提供了借口。而且合约第五条规定“合约签订后不得转让或者提前终止”,明显有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嫌疑,属于不平等条款。
合理维权莫姑息
通常,洗衣机的使用期限在10年至12年,但是由于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家电产品更新速度加快,造成了新产品上市不久、旧产品就已经停产的局面,从而导致了零配件供应不上、修理难以为继的情况。而一些消费者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采取了姑息的态度,如同意折价换机等,就不再追究经营者责任,于是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事实上,根据国家三包规定,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也就是说,部分消费者放弃了自己的法定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经营者逃避责任。
为此,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额外保修”听上去也许很诱人,但是做起来却存在诸多困难。如果经营者提供类似服务,消费者应特别注意是否有约定相关违约责任,或者是否存在其他不平等条款,以避免经营者利用合约逃避责任。一旦遇到问题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纵容经营者的违规行为。